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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协同推进设施建设 促进环境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2/2/24 16:40:21]    共阅[545]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和促进设施智能绿色升级作出了部署,为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市场化水平和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指导,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准确把握发展新形势,谋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思路

近年来,全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为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等,对我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关键时期。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挑战,突出表现设施建设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建设管理不系统、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面临新发展形势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指导意见》以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坚持系统观念谋划、因地制宜发展、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多方参与共建、多元市场导向,突出了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的系统性全链条处理要求,强化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协同衔接、智能绿色升级发展要求,强调了包括优化市场环境在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保障相关体制机制建设。《指导意见》客观分析和准确把握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形势,全面系统谋划设施体系建设,全局统筹“十四五”关键时期设施发展新格局,对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出建立新时期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学有序推动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出新时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目标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总体要求和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率、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具体指标要求,旨在逐步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一)《指导意见》分区域分领域提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系统目标。《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海南自由贸易港、长江经济带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推动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同时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健全区域性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建设与危险废物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中心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区域目标,将有助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发展。

(二)《指导意见》立足新时期发展需要,强调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占比和处理设施能力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率到9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到70万吨/日左右,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0%左右;县级以上城市建设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逐步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和水平,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能力短板弱项;同时开展10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国家和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三)《指导意见》着重布局环境基础设施体系中的监测监管能力。《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测监管能力,明确了以数字化助推环境基础设施协同、运行和监管的创新模式,同时强调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加大监测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完善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

三、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形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结构新格局

《指导意见》紧扣高质量发展时代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和绿色发展理念,在提升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同时,推动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协同处理处置能力,推进数字化融合、提升绿色底色。

(一)《指导意见》强调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包括现有环境基础设施间的协同、同类处理处置设施间的协同、物理空间上的协同、不同逻辑关系的协同。《指导意见》强调了环境基础设施协同高效衔接的要求,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从收集到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协同处理体系建设,提高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有效衔接和协同处置效果,避免“各自为战”现象,为“十四五”期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指导意见》明确科技赋能,强调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特别是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

四、科学精准部署新任务,加快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在统筹部署的基础上,精准全面分析总结当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机制体制创新,同时提出建设100家左右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指导意见》鼓励结合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通过系统协同运营,探索以生态环境导向的新开发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对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置价格和收费形成完善机制,同时根据区域条件和发展不同,制定和形成不同收费征收标准。《指导意见》建议政府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统计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污染物统计体系,鼓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工作。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过程中,加强各部委统筹协调、强化要素保障、建立评估机制。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控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引领性和指导性文件,为提升全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和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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